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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城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公示

发表时间:2023-04-04 访问量:24356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公安部制定下发了《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公交管﹝2020﹞308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现将我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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